養女繼承權

按繼承登記法令規定,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係於民國34年10月25日以後至74年6月4日以前者,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規定,「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日據時代(1895年至1945年)台灣在日據時代,女子原則上無繼承權但戶長相續例外。有關日據時代繼承辦理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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