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硬要為了她的人生用一句話定調的話,那除了「所託非人」之外恐怕再也沒有更適合的方式了。 高中畢業之後,她進入附近的工廠上班。在工廠的生活單純規律,早睡早起的生活對一個未滿20歲的女孩難免略嫌枯燥。直到那個男人出現為止,她生活的一切才鮮明了起來。他比她年長很多,長得說不上好看,前額已經開始微禿了。她喜歡那些充滿人生閱歷的故事,及當他每天出現在工廠下班的人潮中身上的香味。
沒多久以後他們相愛了。隔年的冬天,她於隆冬為他產下愛的結晶。他工作繁忙,兩人聚少離多,喜獲麟兒並沒有絆住他往返各國經商的足跡。求名分只是一個微薄的念頭,日久了也漸漸淡了,只要他還在身邊就好。民國八十年代正是台灣經濟成長快速的時期,他回家的間隔長了。她心裡沒有埋怨,但是小孩到了國小的年紀總是要報戶口的。
對於男人早就有家庭的事實她也不覺得驚訝,反而是心裡隱隱的念頭被證實似的。男人生意失敗,她把父母留下來的房子拿去抵押。男人對孩子的成長參與得不多,她體諒男人工作忙碌。「所託非人」是最可以貼切形容她的一個詞。為了男人所積欠下的債務越滾越大,男人在中國的生意卻蒸蒸日上,她不想要連跟孩子最後的棲身之所都失去,希望男人可以一起分擔債務。男人卻傳來一紙醫生的基因鑑定書:「無父子關係」她上了年紀了,兩鬢花白。卻仍然被龐大的債務壓得喘不過氣,兼了兩份工作也勉強將孩子拉拔長大。
幾十年過去,她對富貴已經毫無寄望,只希望可以平淡過完餘生,所幸孩子也以自食其力。她擁有父母留下的最後一分遺產,也是接到法院通知才知道。打開通知函盡因男人留下的債款必須要法拍兄弟姊妹共有的薄田的無情通知。她倒抽了一口氣。男人的號碼也在三年前無法打通。她發現自己喉頭好像被甚麼哽住,卻甚麼也沒辦法說出口了。 註:民法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